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人的自由:其條件、現實與目的/ 柯志明教授

人的自由
其條件、現實與目的

柯志明
20150511 大肚山研經室



    人被造為自由的存有,不但具有思想、反思與自我決定的能力,也渴望不受限制地活著,因而現實上也要求享有自由行動的權利。沒有自由,人就不像人,只是東西,但人絕不只是東西。若非如此,人就寧願不要活。這就是美國建國政治家Patrick Henry會說「給我自由,或讓我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因由。但由於人的敗壞、無德、邪惡,使得人的自由現實上成了罪惡最有效的工具以及最冠冕堂皇的藉口,以致於自由不但不是人享有最珍貴的特質,反而成了如Edmund Burke所言「一切可能罪惡中最大的罪惡」,牢牢地綑綁著人。因此,任何一個真心嚮往自由者都應誠實、勇敢、嚴肅地反省與批判自己現在所享有或渴望的是什麼自由,否則自由將可能只是更深地囚禁著靈魂之私慾的亮麗包裝。但人當追求與珍惜的不是私慾,而是能展現真理與各種價值的自由,也就是通往永恆的自由。

    1.基本上,人的自由有兩種;一是能選擇、決定、行動的意志自由;另一是不受外力(包括人、自然或超越者)限制的行動自由,在現代文化中這主要是指不被他人干預的「政治自由」或「社會自由」。Immanuel Kant. . . . .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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