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Romans 3.20 無法因行律法稱義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3:20)。

For by works of the law no human being will be justified in his sight, since through the law comes knowledge of sin. 

律法,用現代的語言就是做道德、行公義。

全世界沒有一個人靠自己的道德實踐,可以站在上帝面前;全世界的人在上帝的審判台前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全世界的人都是罪人,都是不義的人。

當聖經講罪的時候,不是指得罪人,如果只是得罪人,我們會覺得沒什麼,我們會覺得人多多少少都會犯罪。聖經講罪的時候,是指「得罪上帝」。

全世界的人都是罪人,都得罪上帝,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12)。從律法的角度,從上帝的標準來看,我們是沒有希望的,我們的罪是非常嚴重的,我們無法靠著道德實踐,在上帝面前被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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