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自柯志明教授臉書)
今天司法院為審理臺北市政府(會台字第12771號)、祁家威(會台字第12674號)就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對本案,憲法法庭列出下列四個焦點問題: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國家對同性婚姻原則上可以有三種立場:一是制度性保障,二是禁止,三是不干涉。制度性保障就是視同性婚姻為一種值得以法律制度保障的婚姻類型;禁止則是視同性婚姻為非法婚姻類型;不干涉就是對同性婚姻保持法律中立。
這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主要焦點在於:同性婚姻制是否為受我國民法親屬編所保障的婚姻;若不是,民法親屬編之婚姻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即違反憲法第7與22 條;若民法無違憲,那麼為同性結合創設一種非婚姻的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與22條之要旨。
我的意見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無違憲,也無違反憲法第7及22條,致於是否要為同性結合創設制度則須視該制度之內函為何而定。我已把自己的簡要意見寫成一短文,置於我的部落格,歡迎有關心此議題的朋友參閱。(閱讀:無制度性保障同性結合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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