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駁詮釋學主觀論

語言是意義的工具,更是意義的基礎,也就是說,只有在語言中才有傳達的可能性。並且,語言系統是客觀的,必然要依照文本所使用的語言規則與特性才能解讀文本的意義;「除非先行掌握語言的這些客觀要素,否則無由理解任何一個言說活動之意義」(柯志明,《理解的應許》 89)。對此,語言是理解的客觀對象,非詮釋者可以任意決定。更進一步,語言的客觀性更在於它與實在之間的實質關聯:「由於語言必然指涉實在,因而理解語言也必然要理解實在;反過來說,只有理解了實在,才可能理解語言」(89)。第三,「如果詮釋沒有定準,那麼詮釋其實就是另一種『創作』. . . 那也就無所謂被詮釋的文本」(91)。第四,倘若文本無客觀意義,那麼辯論何種詮釋較有意義或更可接受已完全無意義。第五,主觀論提供的新的理解最多只是揭露意義的新視角,只不過是文本所提呈的意義之不同面向而已,其所護衛的不過是不同於過去或既定之理解的另一種客觀理解(92)。最後,「宣稱文本無客觀意義其實是一自我否定的主張」(92),因為若沒有任何一位詮釋者能掌握文本的整體意義,無客觀論者就無法告訴我們他的宣稱是有根據的,若沒有任何一位詮釋者能徹底理解文本,就無法直接宣稱文本無客觀意義(92)。也就是說,「除非一個人確實掌握了一個文本的意義,他才能說他對那個文本所詮釋出來的意義是新的意義」(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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