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柯志明*
20130815法務部4421會議室
「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發言稿


    有關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應否法制化,我已於去年(20124月14日受邀參加臺北大學戴瑀如教授召開之「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之發言稿〈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兼論同性伴侶法制化的法理疑議〉一文[1]中有清楚的論述。本發言稿不重覆前文論述,僅就座談會所擬討論問題表示意見。

   1.所謂「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即同性別者所締結的婚姻。這是否為婚姻?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先定義什麼是婚姻。
  「婚姻」(marriage)意指,締結的男女雙方誓願相互委身,彼此忠誠,樂於共同生養兒女,建構家庭,維繫倫常秩序,以實現人性價值與生命意義的盟約關係(covenantal relationship)...... (繼續閱讀)文章出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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