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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無所謂「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與價值》/ 柯志明教授

《無所謂「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與價值》
橄欖華宣出版,2016

【目錄】
自序
說明

I. 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
──兼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法理疑議
法務部委託臺北大學戴禹如教授舉辦之「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之發言稿

II.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法務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舉辦之「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之發言稿

III. 國際公約主張保障「同性婚姻」嗎?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

IV. 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
──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學中心舉辦「新型態家庭結構之法制發展座談會」之發言稿

V. 無所謂「同性婚姻」
──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

VI. 反同性婚姻法制化問答

2016年6月9日 星期四

道德與自然/ 柯志明教授

道德與自然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演講稿

天生的就是自然的?自然的就是好的?道德應以自然為根據?我們應如何對待自然?

其實,天生的未必是自然的,自然的未必是好的。道德顯現著人的超自然性,道德也要求人超越自然,道德更要求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存在。

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不可害死人

不可害死人

Photo by John Cudworth, Flickr
「不幸,這是個令人失望的世界,公義永遠不可能在這地上得到真正的伸張。惡魔與死神四處遊蕩,不但到處都有人無辜受害,而且人都活在死亡的統治之下。更不幸者,害死人者並不會得到真正公義的審判與懲罰,無辜受害者也不能死而復生、修復傷害。法院與監獄不但有限,甚至不義,它們無法真正彰顯公義,人並不能因之得當得的報應。因此,在這世界,所謂『公義終必伸張』只是幻想,正相反,凡饑渴慕義者必深知這世界之不義與無義。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無所謂「同性婚姻」: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 柯志明教授

無所謂「同性婚姻」
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

柯志明
20150714大肚山研經室

I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image of marriage shifted suddenly from a community of life to an alliance of independent individuals.
─ Mary Ann Glendon


        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6月26日以5票贊成4票反對裁決同性婚姻應為美國憲法保障的合法婚姻,此後各州都不得禁止同性婚姻。此一裁決結果令全美國甚至全世界的同性戀者歡欣雀躍,慶賀這是深具意義的歷史性時刻,大力倡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立即透過推特(Twitter)宣稱:「今天是我們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男女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正如任何其他人一樣」。文前所引美國法學家Mary Ann Glendon在24年前的話,可說如今已完全應驗。
       毫無疑問,這應是美國同性戀運動者的最高成就。從2004年5月17日麻州宣佈合法化同性婚姻開始到現在,只經過11年,他們就讓同性婚姻在美國成了最高法院所認定的國家合法婚姻。這也可視為全世界同性戀運動的關鍵性勝利,因為被視為當今世界最文明、民主、自由、富強的國家已全然合法化同性婚姻,深具象徵意義。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將對全世界的婚姻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後,與男女性別無關似乎已然被代表性地確立為婚姻的基本觀念與原則。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因同性婚姻所掀起的婚姻爭議與衝突並不會就此結束,人對全然不受約束之自由的追求也不會停止,以致於可以想見還會有更多既有的倫常傳統與制度會被打破.......(繼續閱讀)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以下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臺灣人熱心宗教,到處廟宇林立,
但那些臺灣人膜拜的是真神嗎?
真神是金銀做的嗎?
真神是木頭刻的嗎?
真神住在寺廟裡嗎?
真神需要人抬著走嗎?
真神會被火燒毀、被人偷走因而需要人保護嗎?
真神需要吃喝牛羊豬魚肉以及各種小吃飲料嗎?
更核心的,真神是人變成的嗎?
人死後會變成神嗎?
有什麼確定不疑的證據表明某死了的人變成了神?
既然連死亡都超越不了,這樣的人怎麼還能變成神?
如果連死了的人都能成為神,那『神』究竟意謂著什麼?


還有,臺灣人的神明有因臺灣人好色、淫亂、暴力、殺人、不誠實、詭詐、搶奪、嗜賭、選舉買票、賣假貨等等惡行而憤怒嗎?
臺灣人的神明知道那些熱心繞境、抬轎、放炮、焚香、燒紙錢的人許多是社會的無賴、敗類、惡徒嗎?
臺灣人的神明知道絕大多數的政客都一直在利用宗教騙取權力並行惡嗎?
臺灣人的神明有因臺灣人明顯的不公義而發怒以致責備、懲罰他們嗎?
臺灣人的神明有公開以明確的語言文字或作為教導臺灣人要愛真理、行公義、好憐憫嗎?
如果臺灣人所熱切信仰的是真理的宗教,為什麼這樣的宗教沒有讓臺灣人更愛真理、更誠實、更守信用、更公義、更講求事實、更痛恨謊言,反而臺灣卻充滿宗教詐騙、政治詐騙、經濟詐騙、文化詐騙、教育詐騙、學術詐騙以及細數不盡的生活詐騙呢?
為什麼臺灣人的神明沒有讓臺灣這美麗島維持其美麗或變得更美麗,反而讓臺灣充滿醜惡文化,縱容臺灣人不斷傷害這美麗島,以致於凡臺灣人所到之處幾乎都醜陋不堪,並且這種醜惡隨著民間宗教興旺而愈來愈嚴重呢?
火熱、頻繁、吵雜的焚香祭拜、放炮、煙火、電子花車、遊行繞境等等廟會活動不但沒有讓臺灣人更美善,也沒有讓臺灣的土地、山林、空氣、河海及其間的生物更美麗,反而更醜惡、更受污染、更被破壞、更受傷害,而且愈來愈嚴重,為什麼?」

引自柯志明教授,〈說謊〉。

2015年6月27日 星期六

說謊/ 柯志明教授

說 謊

柯志明
20150627 大肚山研經室
Photo by Darren & Brad

        1.如果一個人知道某事,卻說不知道,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不知道某事,卻說知道,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知道不可以做某事,卻說可以做,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知道某話是錯的,卻說是對的,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有做某事,卻說沒做,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憎恨你,卻說愛你,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不相信你的話,卻說相信,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允諾你會如何,卻不信守承諾,他就是在說謊。如果一個人想的、決定的、堅信的與他告訴你的不一樣,他就是在說謊。總之,當一個人故意對別人講出他明知不合真理與事實的話,他就是在說謊。

        謊言就是不真實的話,也就是不合真理與事實的話,而說謊就是故意說出明知不合真理與不符事實的話。注意,謊話不只是單純的假話,而是故意違背真理與事實而被說出的話。一個無知或說錯話的人或許真誠地相信他所說的是真的,但說謊者卻清楚知道自己所說的是違返真理與事實的話。
        現實上,說謊有多種形式。故意直接說自己明知道的假話是典型的謊言,但除此之外,故意在真話中加一點假話,故意隱藏真話, ......(繼續閱讀)

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正義要求死刑/ 柯志明教授

正義要求死刑

柯志明
20150609 講於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

        反死刑基本上是二次大戰後從飽受法西斯獨裁政權荼毒的歐洲所吹起的人權浪潮。《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一條明言「人的尊嚴不可觸犯,必須被尊重與護衛」,第二條隨即宣稱「1.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2.無人應被判決或處以死刑」,因而所有歐盟國家都廢除死刑。這個反死刑浪潮很快地擴散到世界各國,死刑與反死刑的爭論也隨之而起,臺灣現在正處在這個浪潮帶來的爭論中。
        然而,雖然死刑應否存在或執行可以從多種角度辯論,但最根本的關鍵是死刑是否違反道德或不正義。歸納世界各國的死刑規定與執行情況無助於回答這個問題,反死刑的文化浪潮更不能證明死刑不正義,何況浪潮來來去去。究極而言,除非我們能根本地釐清法律及刑罰的根據、原理與目的,否則我們無法確立死刑是否為一種正義的刑罰並決定其存廢。因此,後設地思想法律與刑罰之基礎與原理才有助於根本地確定死刑的正當性與存廢,而這正是哲學家的職責。
2010年5月30日在一個有關死刑的座談會上,我曾以一篇〈死刑不合理嗎?〉的發言稿(已收入我在2013年出版的《胎兒與死刑犯》中)對此爭議表達過簡要看法。在此,我仍要申論與辯護我對死刑的基本觀點,即:
. . . . . . (繼續閱讀)

2015年6月7日 星期日

死刑不合理嗎?: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 柯志明教授

死刑不合理嗎?
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


柯志明
20100530「基督徒思想死刑座談會」發言稿


*案:本文已收入《胎兒與死刑犯》(新北市:聖經資源中心,頁151-161)。
1.如同墮胎、安樂死、同性戀等倫理議題一樣,死刑頗富爭議性,也同樣易引起對立的激情,因而論者常訴諸與倫理不相干的理由對對手進行汙名化攻擊,因此,不易冷靜思想與討論。
死刑(death penalty)是取消罪犯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基於法律對犯了最大罪行(capital crime)的罪犯的最大刑罰(capital punishment)。死刑不可視為一般意義的殺人,更不可視為謀殺,而是作為相襯於一個罪犯之最大罪行的刑罰作為。
必須首先指出的是,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合理未必相關。如果死刑不合理,則理當要廢除;但要廢除死刑卻未必蘊涵死刑不合理,也就是,死刑即便合理,也可以要求將之廢除。刑罰的缺陷與濫用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經歷濫殺無辜百姓與政治異議分子的惡政權歷史經驗也是廢除死刑的強大理由;當然,一個充滿慈愛的美善社會願意善待重罪犯,也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但這都不是死刑本身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要廢除死刑與死刑本身是否合理要分別看待,它們是不同的問題。
  在此,我想要從倫理的角度對死刑是否合理表示一些意見,不討論死刑是否要廢除。我贊成,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死刑或許可以廢除;我也認為,一個沒有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社會「可能」比有死刑的社會更理想。但不能因此論斷說,死刑是不合理或錯誤的刑罰。我對死刑的倫理立場是,死刑沒有不合理,這種最大的刑罰──結束罪犯的生命──顯示著世間有不可侵犯的價值與倫理不可踰越的限制。(繼續閱讀)

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刑罰與教化/ 柯志明教授

刑罰與教化

柯志明
20141005 大肚山研經室


    1.據10月1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地方法院於9月30日開了有關鄭捷殺人案的第二次準備庭,鄭捷的律師抗議前次臺大醫院醫師對鄭捷的精神鑑定無效,要求再次鑑定鄭捷有無教化的可能。經過三小時辯論後,「最後,合議庭裁定下次審理庭前,由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沈勝昂,替鄭捷鑑定有無教化可能。」這個裁定讓檢方難以接受,受害者家屬更是憤恨不平。他們認為法官似乎一直在為鄭捷找免被判死刑的理由。
    沈勝昂教授也曾受託為發生於去年二月間的八里雙屍命案凶手謝依涵作心理鑑定,今年7月9日沈教授在高院作證時指出,謝依涵非病態人格,而是極度自戀、心理偏差,可透過深度治療導正其行為。這個鑑定也同樣遭受檢方與被害家屬的強烈質疑與批評。
    我們無從知道法院裁定對兩位殺人犯作心理鑑定的動機,也無意質疑或否定沈教授的專業,但這樣的裁定與鑑定卻需要也值得我們批評反省. . . .(繼續閱讀)文章連結出處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 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柯志明

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
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


柯志明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副教授、臺灣大學哲學系兼任副教授
20131122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霖澤館視聽教室


       立法院已一讀通過由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鄭麗君等提案修訂我國民法親屬篇,將婚姻配偶去男女兩性化,宣稱如此做是為了實踐「婚姻平權」,使同性戀者與異性戀一樣得以合法結婚。若修法成功,我國將合法化所謂的「同性婚姻」,同性結合(same sex union)將被國家法律所認同。這絶不只是親屬法律的修訂,更是基本倫常秩序的根本變更,也是有關性、婚姻、家庭之普世倫理意義及關係的變革。
    當臺灣正明顯快速地步上歐美將性、愛情、婚姻、生育、家庭之整體性與連續性割裂開來之風潮的後塵時,我們一定要問:如此修訂民法親屬篇是否合理?修訂後我們的社會將更好還是更壞?為此,在決定是否支持修法前,我們應該仔細詢問並思想:何謂婚姻?何謂婚姻平權?同性別者可否結婚?同性婚姻是否為......(繼續閱讀)文章出處連結

2013年10月19日 星期六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


柯志明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副教授、臺灣大學哲學系兼任副教授
20131014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203室



    1.此次「法務部開會通知單」(102年9月30日,法律字第10203510820號)所附〈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計畫書〉之「會議目的」明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意見』第78點意見,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婚姻家庭多樣性之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到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因此,國外專家認為未規範同性伴侶組成家庭之權利,是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並否定了同性夫婦或同居伴侶的權益保障」,故如何回應此兩公約之國際審查意見,乃此次座談之目的。
    本人有關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更完整意見已陳述於2012年4月14日臺北大學戴瑀如教授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專......(繼續閱讀)文章出處連結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
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


柯志明*
20130815法務部4樓421會議室
「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發言稿


    有關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應否法制化,我已於去年(2012)4月14日受邀參加臺北大學戴瑀如教授召開之「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之發言稿〈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兼論同性伴侶法制化的法理疑議〉一文[1]中有清楚的論述。本發言稿不重覆前文論述,僅就座談會所擬討論問題表示意見。

   1.所謂「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即同性別者所締結的婚姻。這是否為婚姻?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先定義什麼是婚姻。
  「婚姻」(marriage)意指,締結的男女雙方誓願相互委身,彼此忠誠,樂於共同生養兒女,建構家庭,維繫倫常秩序,以實現人性價值與生命意義的盟約關係(covenantal relationship)...... (繼續閱讀)文章出處連結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胎兒與死刑犯》(Fetus and Death Row Inmates) BY 柯志明 (Immanuel Chih-Ming Ke)

Fetus and Death Row Inmates:
The Christian Idea of Man and Bioethics
. 

《胎兒與死刑犯: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
Taipei: Bible Sourcing Center, a division of CCLM, 2013

                                                                        
Chapter I.
God, Ethics, and Rights: 
Contemporary Bioethics Debate on "Adultism" Prejudice

Chapter II. 
What Is a Human Being?
On the Existential Position of Fetus and the Evil of Abortion

Chapter III. 
Ethical Dilemmas and the Ethic of Self-Renunciation:
Ethical and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on 
Two Dilemmatic Examples of Abortion

Appendix I. 
"I and You" in Ethical Dilemmas

Appendix II. 
Conditions for Legal Abortion shouldn't be Vague and General 

Chapter IV. 
Is the Death Penalty Justified? 
The Fundamental Thought on Death Penalty Dispute

Chapter V.
Justifications for Death Penalty
A View of Ethical Theology Based on the Bible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尊貴的人、婚姻與性》(Honorable Man, Marriage, and Sex) BY 柯志明 (Immanuel Chih-Ming Ke)


序
這本小書由五篇稿子組成。除了第一篇,其餘四篇都是我在2008年出版《愛之義:婚姻性愛倫理神學文集》之後應邀對婚姻、愛情與性議題的公開發言文字。雖然我決定在出版《愛之義》之後不再對此議題公開發言,但看來似乎很困難,臺灣的同性戀運動者們行徑日漸猖狂,我被迫無法對此沉默,必須為我所持守的信仰與思想立場發言,並為建構臺灣社會的美好將來盡我的公民責任。
第一篇〈同性戀主義文化與同性戀論述之批判〉,是《愛之義》中〈反-同性戀主義〉一文的兩節文字,主要在指陳當代同性戀文化的氣焰,並駁斥同性戀主義論述;節錄於此的目的,在於以一般理性論證同性戀為什麼不好與不對。第二篇〈愛情、婚姻與人的尊貴生命〉,是2010年10月4日我應邀在臺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之學術社群的小組會議中回應陳立言教授的回應稿。第三篇〈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兼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法理疑議〉,是今年(2012)4月14日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戴瑀如教授之邀參加「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的發言稿。第四篇〈何謂真愛:《聖經》的愛情教訓與對愛情主義的批判〉,是2011年9月27日應邀在臺灣基督長老會教育委員會之「生命教育與性別教育」事工研討會中所作的一個演講之講稿。第五篇〈守護尊貴的人與性是基督徒的責任:回應關啟文教授的演講〉,是今年(2012)5月20日應校福音團契之邀在「消失的性別界限:多元性別潮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座談會中回應香港浸會大學關啟文教授演講的文字。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The Rightfulness of Love/ Immanuel Chih-Ming Ke

The Rightfulness of Love:
 Theological Essays on Marriage and the Ethic of Sex and Love
. 
《愛之義:婚姻 性愛倫理 神學文集》
Taipei: Taiwan Christian Institute,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