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
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
柯志明
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副教授、臺灣大學哲學系兼任副教授
20131122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霖澤館視聽教室
立法院已一讀通過由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鄭麗君等提案修訂我國民法親屬篇,將婚姻配偶去男女兩性化,宣稱如此做是為了實踐「婚姻平權」,使同性戀者與異性戀一樣得以合法結婚。若修法成功,我國將合法化所謂的「同性婚姻」,同性結合(same sex union)將被國家法律所認同。這絶不只是親屬法律的修訂,更是基本倫常秩序的根本變更,也是有關性、婚姻、家庭之普世倫理意義及關係的變革。
當臺灣正明顯快速地步上歐美將性、愛情、婚姻、生育、家庭之整體性與連續性割裂開來之風潮的後塵時,我們一定要問:如此修訂民法親屬篇是否合理?修訂後我們的社會將更好還是更壞?為此,在決定是否支持修法前,我們應該仔細詢問並思想:何謂婚姻?何謂婚姻平權?同性別者可否結婚?同性婚姻是否為......(繼續閱讀)文章出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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